常見問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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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強制執行返還房屋",
是要等[[租期屆滿]]],租客不還,
房東才能拿公證書,請法院強制執行討回房子。

如果是[[中途終止租約]],房客還佔著不搬走,房東[[就不能]]]拿公證書,請法院強制執行討回房子!!!!!   那房東要怎麼辦? 房東只能拿租約去法院告+告贏了+確定判決了,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房子。

為什麼? 不是說公證就可以強制執行嗎?
因為受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的限制,
不要以為只要公證了,什麼情況都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去強制執行喔~法律是有限制的。


****問題集******

1.問:
講這個是什麼意思?

答:
如果你們一次只簽了1年公證租約,中途租約終止了,房客還是霸佔著房子不還給房東,等這1年租期屆滿的時候,房東就[可以]拿公證書去請法院強制執行討房子回來!

如果你們一次簽了N年公證租約,中途租約終止了(不管是法定終止還是雙方合意終止),房客還是霸佔著房子不還給房東,房東[[[就不能拿公證書去請法院強制執行討房子回來]]]!!!!!    房東只能拿著"租約公證書"去請法院告+告贏了+確定判決"了,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房子。或是!!! 房東等到N年租期滿了,才可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討回房子。差別在這裡。 (N就是你們租幾年,可以是2到15這些數字)

這個差別很重要,不要以為只要公證了,什麼情況都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去強制執行喔~法律是有限制的。

2.問:
上面這樣講我知道了,但是公證後,他租金只要欠一期,其實依法就可以拿公證書強制執行了?

答: 
是的。

請求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,可以簽具委託書,授權代理人代為請求公證。委託書應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,並經公證人證明委託人之簽名或蓋章屬實。

一. 公證書具有證據力,可預防訴訟、減少紛爭。

二. 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,具執行力,兼具保全證據,節省當事人勞力、時間、費用等優點。

三. 可獲得專業法律服務,做好風險控管規畫。

公證書一經作成,除有重大瑕疵或錯誤外,原則上不得更正或撤銷。如有需要更正或撤銷,須由原請求公證之當事人提出,經公證人審酌後,依法為適當之處置。

公證書與法院判決均具有證據力,但公證書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即可取得,且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,具有執行力,可節省當事人時間與費用。

公證費用均為法定,依據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公平合理,效力及收費與法院相同。

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,即具有強制執行力,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無須另行提起訴訟。

外國文書如畢業證書等,應先經當地公證人認證,再由當地外交部或指定機構驗證,最後由我國駐外館處複驗,才能在我國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