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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,或給醫師、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,課稅規定

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,或給醫師、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,課稅規定

2024-09-02/ 賴盈君 公證人/ 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, 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, 課稅規定
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,或給醫師、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或住家用,它的課稅規定分下面2點來說明:

1.把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雖然是無償借用,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申報綜合所得稅。上面所說的「他人」,是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。

2.把房屋無償借給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者的其他個人作住家使用,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,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個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,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,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(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)

(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)

(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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